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0 年第 20 題單選題
甲將自己所有之自小客車A車,交付予友人乙1個月,無償供其上下班代步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無須經甲之同意,即得許其剛搬入社區之鄰居丙使用A車
B若乙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A車,致A車車門凹陷,乙應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C若乙於深夜駕駛A車外出,與他人在山路競速,甲應先阻止乙之行徑,而乙仍未聽勸阻時,始得終止契約
D甲雖未曾向乙保證A車無瑕疵,惟若甲不知A車之煞車失靈,致乙發生自撞事件而手臂骨折時,乙仍得向甲請求賠償
B正確答案
使用借貸契約中,借用人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致物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468條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違反致車門凹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使用借貸最核心的義務。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使用借貸契約中,借用人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致物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使用借貸 = 無償 → 借用人反而要更小心(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467條規定,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乙須經甲同意才能讓丙使用A車。
B✓ 正確
民法第468條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違反致車門凹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使用借貸最核心的義務。
C✕ 陷阱
民法第472條規定,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無須先阻止。選項加了「先阻止」為多餘要件。
D✕ 陷阱
民法第466條規定,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本題甲「不知」瑕疵(非故意),不負賠償責任。無償契約對貸與人責任要求較低。
使用借貸借用人義務一覽
| 條文 | 義務內容 | 違反效果 |
|---|
| 第467條 | 不得擅自允許第三人使用 | 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
| 第468條 | 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 第472條 | 依約定方法使用 | 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
| 第466條 | 貸與人僅就故意不告知瑕疵負責 | 無償契約責任減輕 |
C選項多加「應先阻止」這個要件是陷阱,法條並未要求貸與人先行阻止後才能終止。D選項則偷換「故意」為「不知」,無償契約中貸與人僅就故意不告知之瑕疵負責,這是考選部最愛的細節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