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0 年第 9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正確答案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30年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
D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規定,以無權占有為要件
A正確答案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不得時效取得,但地上權等用益物權仍可時效取得(釋字291號、民法772條)。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772條準用768條以下,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可因時效取得。釋字第291號亦肯認已登記不動產雖不能時效取得『所有權』,但仍可取得『地上權』,故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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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不得時效取得,但地上權等用益物權仍可時效取得(釋字291號、民法772條)。
記口訣: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不行,地上權可以』;善意/惡意都能起算,只是期間不同。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772條準用768條以下,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可因時效取得。釋字第291號亦肯認已登記不動產雖不能時效取得『所有權』,但仍可取得『地上權』,故A正確。
B✕ 陷阱
民法時效取得期間:動產5年(善意無過失)或10年(一般);不動產10年(善意無過失)或20年(一般)。最長為20年,非30年。30年是消滅時效最長期間,考生容易混淆。
C✕
惡意占有人仍可時效取得,只是期間較長(不動產需20年、動產10年)。善意無過失者期間較短。惡意並非完全排除適用,C錯誤。
D✕ 陷阱
時效取得之要件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物,不以『無權占有』為文字要件。實際上占有人多為無權占有,但條文要件是『以所有之意思占有』,D表述不精確。
民法時效取得期間整理
| 標的 | 善意無過失 | 一般(含惡意) | 法條 |
|---|
| 動產所有權 | 5年 | 10年 | 民法768、768-1 |
| 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 | 10年 | 20年 | 民法769、770 |
|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 | 不可時效取得 | 不可時效取得 | 釋字291號 |
| 地上權等用益物權 | 準用上述 | 準用上述 | 民法772 |
考選部最愛考「取得時效」跟「消滅時效」的期間差異。關鍵判斷:不動產取得時效最長20年(惡意占有)、最短10年(善意+登記);消滅時效最長15年。若選項出現「30年」必錯,民法根本無此期間。另一陷阱是「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不得時效取得」(釋字291號),但地上權等用益物權仍可時效取得(民法772條)。考生常誤以為「有登記就全部不能時效取得」,其實只有所有權被擋,用益物權照樣可以。判斷時先看標的(所有權vs用益物權),再看期間(10年/20年才對),碰到15年以上就要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