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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0 年第 9 題單選題考點:時效取得地上權考點:時效期間

下列關於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正確答案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30年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
D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規定,以無權占有為要件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不得時效取得,但地上權等用益物權仍可時效取得(釋字291號、民法772條)。

逐選項解析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時效取得地上權✓ 正確
民法第772條準用768條以下,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可因時效取得。釋字第291號亦肯認已登記不動產雖不能時效取得『所有權』,但仍可取得『地上權』,故A正確。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30年時效期間✕ 易錯陷阱
民法時效取得期間:動產5年(善意無過失)或10年(一般);不動產10年(善意無過失)或20年(一般)。最長為20年,非30年。30年是消滅時效最長期間,考生容易混淆。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 錯誤
D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規定,以無權占有為要件✕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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