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3 題單選題
下列屬於甲所有之物,何二者間不具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A自用車及備胎
B電腦及隨身碟正確答案
C液晶電視及遙控器
D手機及手機皮套
B正確答案
從物須『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同屬一人』,隨身碟可獨立使用非專助電腦。
為什麼答案是 B
隨身碟可獨立儲存資料、接不同電腦或裝置使用,並非常助特定電腦之效用,交易上亦獨立評價,故不具主從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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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從物須『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同屬一人』,隨身碟可獨立使用非專助電腦。
判斷關鍵:該物是否『專門輔助』主物?能獨立他用者非從物。
逐選項分析
A✕
備胎專供自用車爆胎時替換使用,常助汽車效用,且同屬一人,典型主從物關係。
B✓ 正確
隨身碟可獨立儲存資料、接不同電腦或裝置使用,並非常助特定電腦之效用,交易上亦獨立評價,故不具主從物關係。
C✕
遙控器係專為操控該液晶電視而設計,常助其效用,同屬一人,屬主從物關係。
D✕ 陷阱
手機皮套量身訂作保護手機,常助其效用、同屬一人,通說認為具主從物關係(雖有爭議,但相對於 B 明顯)。
從物三要件(民法第68條)
| 要件 | 說明 | 白話 | 反例 |
|---|
| 非主物成分 | 須為獨立之物 | 不是主物的一部分 | 汽車引擎(成分) |
| 常助主物效用 | 長期輔助主物功能 | 專門服務主物 | 隨身碟(可獨立使用) |
| 同屬一人 | 所有權同屬一人 | 都是甲的 | 借來的配件 |
| 交易非獨立 | 習慣上未獨立交易 | 通常一起買賣 | 隨身碟(單獨販售) |
考生看到「電腦配件」易直覺歸為從物,但判斷從物關鍵不在「常一起使用」,而在是否『專助』主物效用。隨身碟具通用性、可獨立交易,故非從物;備胎、遙控器、皮套則具專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