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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16單選題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與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之上得成立公同共有
B區分所有人得以分管契約安排共同部分之使用
C區分所有人公同共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正確答案
D區分所有人不得僅移轉專有部分,而不移轉其對基地之權利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由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而非「公同共有」,C 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關鍵錯誤!民法第 799 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由區分所有人依其專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各有應有部分,而非公同共有。公同共有須有公同關係(如繼承、合夥),此處並無。

考點:專有部分共有型態考點:分管契約考點:基地分別共有考點:專基一體原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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