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五等考試-行政組法學大意114 年第 39 題單選題
司法警察詢問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惡意不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所取得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可否作為證據?
A應視案情輕重決定可否作為證據
B不可作為證據正確答案
C依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為斷
D可作為證據
B正確答案
司法警察惡意不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取得的自白依法不得作為證據,屬絕對排除。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訴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前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第 158 條之 2 明定違反時所得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惡意」違反更是絕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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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司法警察惡意不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取得的自白依法不得作為證據,屬絕對排除。
看到「惡意不告知選任辯護人」→ 直接排除證據能力,選 B。
逐選項分析
A✕
證據能力不是「看案情輕重」來決定,重罪輕罪都一樣,程序違法就是違法,不會因為案子重大就放寬。
B✓ 正確
刑訴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前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第 158 條之 2 明定違反時所得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惡意」違反更是絕對排除。
C✕ 陷阱
陷阱!自白任意性(非出於刑求脅迫)是另一個排除要件。本題重點在「未告知選任辯護人」的程序瑕疵,即使自白是任意做的,仍因程序違法而無證據能力。
D✕
惡意違反告知義務還能當證據,那告知義務就形同虛設,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故不可採。
訊問犯嫌前必告知事項 (刑訴§95)
| 告知事項 | 法源 | 違反效果 |
|---|
| 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 | 刑訴§95① | 自白證據能力受影響 |
| 得保持緘默 | 刑訴§95② | 違反緘默權保障 |
| 得選任辯護人 | 刑訴§95③ | 惡意違反→自白不得作證據 |
| 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刑訴§95④ | 防禦權受損 |
C 選項是最強混淆!任意性(自由意志)和告知義務(程序保障)是兩套獨立的證據排除要件。本題關鍵字是「惡意不告知選任辯護人」,屬於告知義務違反,直接適用刑訴法第 158 條之 2 排除,不需要再看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