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五等考試-行政組法學大意114 年第 27 題單選題
民事訴訟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命其補正,當事人不補正時,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訴訟?
A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正確答案
B未繳裁判費
C訴訟標的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D起訴基於不當目的,且欠缺事實上合理依據
A正確答案
民訴法第 249 條第 2 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訴法第 249 條第 2 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這是「判決駁回」的標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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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訴法第 249 條第 2 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關鍵字:「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 只有『法律上顯無理由』符合,其餘要裁定駁回。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訴法第 249 條第 2 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這是「判決駁回」的標準情形。
B✕ 陷阱
未繳裁判費屬於起訴程式不合法,法院應先命補正;不補正時,是以「裁定」駁回,而非判決。程序事項用裁定,是民訴法基本原則。
C✕ 陷阱
訴訟標的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一事不再理),屬於起訴不合法事由,依民訴法第 249 條第 1 項以「裁定」駁回,非判決。
D✕ 陷阱
起訴基於不當目的且欠缺合理依據(濫訴),依 110 年修法後的民訴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8 款,法院係以「裁定」駁回並得處罰鍰,並非判決駁回。
民事訴訟駁回方式對照
| 情形 | 裁判種類 | 是否言詞辯論 | 法條 |
|---|
| 法律上顯無理由 | 判決駁回 | 不經言詞辯論 | 民訴§249 II |
| 未繳裁判費(程式不合) | 裁定駁回 | 不需 | 民訴§249 I |
| 一事不再理 | 裁定駁回 | 不需 | 民訴§249 I |
| 濫訴(不當目的) | 裁定駁回+罰鍰 | 不需 | 民訴§249 I (8) |
陷阱在「判決」vs「裁定」的區別。B、C、D 雖然也是駁回,但屬於起訴不合法(程序問題),應以裁定處理;只有 A「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是實體審查顯不成立,才用判決駁回。口訣:程序用裁定、實體用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