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五等考試-行政組法學大意114 年第 38 題單選題
關於合夥人彼此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
B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C合夥人得任意聲明退夥正確答案
D原則上合夥人死亡時,即生法定退夥
C正確答案
合夥人聲明退夥受有提前通知及不得於不利時期為之等限制,並非得「任意」聲明退夥。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雖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且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故並非得「任意」退夥。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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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夥人聲明退夥受有提前通知及不得於不利時期為之等限制,並非得「任意」聲明退夥。
法律上極少有完全「任意」的權利,退夥會影響合夥事業運作,必然會有提前通知或時期上的限制,看到「任意」即可大膽懷疑。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B✕
依民法第682條第1項規定,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C✓ 正確
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雖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且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故並非得「任意」退夥。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D✕
依民法第687條第1款規定,合夥人死亡者,除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受外,即生法定退夥效力。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合夥人退夥之種類與要件
| 退夥種類 | 相關規定與要件 |
|---|
| 聲明退夥 (任意退夥) | 未定存續期間者,應於2個月前通知,且不得於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
| 聲明退夥 (重大事由) | 縱定有存續期間,如有非可歸責於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提前通知及時期限制。 |
| 法定退夥 | 1.合夥人死亡(除契約另有訂定) 2.受破產或監護宣告 3.經開除 |
考生可能誤以為合夥是高度屬人性的契約,不想繼續經營就可以隨時拍拍屁股走人。但為了保護合夥事業及其他合夥人的利益,法律明文規定聲明退夥必須提前通知,且不能在對合夥不利的時期為之,絕非「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