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五等考試-行政組法學大意114 年第 43 題單選題
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責任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將責任能力要素分為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正確答案
B行為時不具有責任能力者仍可要求其負責
C行為人經證明罹患精神疾病即無責任能力
D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但無法控制者仍要處罰
A正確答案
刑法第19條採「生理-心理混合模式」,責任能力包含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兩要素。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刑法第19條將責任能力分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辨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兩者缺一即構成責任能力欠缺或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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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9條採「生理-心理混合模式」,責任能力包含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兩要素。
關鍵字記憶:責任能力=「辨識」+「控制」雙要件,任一欠缺即影響刑責。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刑法第19條將責任能力分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辨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兩者缺一即構成責任能力欠缺或減低。
B✕
錯誤。依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不能」辨識或控制者,不罰;無責任能力者不負刑責,這是罪責原則的基本要求。
C✕ 陷阱
錯誤。僅罹患精神疾病並不當然無責任能力,還須進一步判斷該疾病是否導致「辨識或控制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此即「生理+心理」混合認定模式。
D✕
錯誤。若能辨識違法但無法控制行為,仍屬控制能力欠缺,依第19條第1項應不罰,或依第2項減輕其刑,並非一律處罰。
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認定
| 項次 | 能力狀態 | 法律效果 | 條文依據 |
|---|
| 第1項 | 不能辨識或不能控制 | 不罰(無責任能力) | §19 I |
| 第2項 | 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 得減輕其刑(限制責任能力) | §19 II |
| 第3項 | 原因自由行為(自招) | 不適用前兩項 | §19 III |
C 選項是最經典陷阱:誤以為「有精神疾病=無責任能力」。實務採「生理+心理」混合模式,須疾病「導致」辨識或控制能力喪失才成立,不是有病就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