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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企管企業概論、法學緒論10160單選題

依民法第144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為何?

A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正確答案
B債權人之債權消滅
C債務人免除遲延責任
D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本身不消滅,但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債務人自願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44條第1項明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此為「抗辯權」,而非使債權當然消滅,敘述正確。

考點:時效抗辯權考點:債權存否考點:遲延責任考點:自願給付不返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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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