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在監禁期間,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惟其秘密通訊自由等基本權利,仍受憲法之保障
B監獄長官閱讀受刑人發受書信,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核心內涵之干預
C監獄長官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而檢查受刑人書信,並不當然影響通訊內容之秘密性
D監獄長官令受刑人刪除書信部分內容後再發出,如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即為憲法所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756號:監獄閱信只能做形式檢查,刪改內容須符比例原則,非只要有法律授權就合憲。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釋字756號指出刪除書信內容限制表現自由甚鉅,除法律授權外,還須符合比例原則、且限於維護監獄秩序與安全所必要,非「法律授權即合憲」。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56號:監獄閱信只能做形式檢查,刪改內容須符比例原則,非只要有法律授權就合憲。
看到「只要法律授權即合憲」就要警覺,大法官從不這麼說,還要過比例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受刑人雖人身自由受限,但祕密通訊、表現自由等基本權仍受憲法保障,這是釋字756號開宗明義的立場,正確。
B✕
閱讀書信內容直接觸及通訊祕密的核心(通訊內容本身),確實是對祕密通訊自由核心內涵的干預,敘述正確。
C✕ 陷阱
單純檢查有無夾帶違禁品(形式檢查),未閱讀內容,不當然影響通訊祕密性,此為釋字756號明文肯認,正確。易與B混淆。
D✓ 正確
錯誤!釋字756號指出刪除書信內容限制表現自由甚鉅,除法律授權外,還須符合比例原則、且限於維護監獄秩序與安全所必要,非「法律授權即合憲」。
釋字756號:監獄閱信三層審查
| 行為態樣 | 干預程度 | 合憲門檻 | 結論 |
|---|
| 檢查違禁品(形式) | 低 | 合理必要 | 原則合憲 |
| 閱讀書信內容 | 中(核心) | 法律保留+必要性 | 嚴格審查 |
| 刪除書信內容 | 高 | 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維護秩序必要 | 最嚴格 |
D選項只講「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命令」就停住,漏掉「還要符合比例原則、限於監獄秩序安全所必要」這層實質要件。考生常以為有法律保留就合憲,忽略大法官還會實質審查手段必要性。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