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06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A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500萬元
B公開募集證券信託投資公司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20萬元正確答案
C折合新臺幣200萬元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D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50萬元
B正確答案
個人基本所得額=綜所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信託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加項;公開募集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免列入。
為什麼答案是 B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僅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公開募集』者不列入,本選項即為不包含項目,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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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個人基本所得額=綜所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信託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加項;公開募集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免列入。
記口訣:『私募才算、公開不算』。只有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要加回,公開募集的不用。
逐選項分析
A✕
綜合所得淨額是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起算基礎,必定包含,屬加計項目第一項。
B✓ 正確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僅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公開募集』者不列入,本選項即為不包含項目,正解。
C✕
海外所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單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 100 萬元者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200 萬元須列入。
D✕ 陷阱
申報綜所稅時已減除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須加回計入基本所得額,避免藉實物捐贈規避稅負,屬加項。
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 項目 | 是否計入 | 備註 |
|---|
| 綜合所得淨額 | ✅ 計入 | 基礎 |
| 海外所得 | ✅ 計入 | 單戶全年≥100萬全數計入 |
| 特定保險給付 | ✅ 計入 |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年金保險給付 |
|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 計入 | 重點:僅限私募 |
| 公開募集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 不計入 | 本題答案 |
|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 ✅ 加回 | 防堵實物捐贈避稅 |
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計算就是把「綜所稅刻意不課或少課的項目」加回來,確保高所得者至少繳一點稅。出題者最常拿「私募vs公開募集受益憑證」考眼力:只有私募證券交易所得要加回,公開募集的免計入。判斷關鍵是「資訊揭露程度」—公開募集監管嚴、資訊透明,立法者認為已正常課稅或免稅合理;私募因資訊不對稱,才需納入最低稅負。另外常見考點是海外所得達百萬、特定保險給付超門檻、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全部要加回,但綜所淨額本身已是基礎,不用重複加。記住「私募才抓、公開放行」就能破解八成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