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06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由配偶和2名子女共同繼承,申報遺產稅時,下列列報之扣除額,何者不能扣除?
A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喪葬費用
B被繼承人死亡前,應依法繳納之綜合所得稅
C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還之國內銀行抵押房貸
D配偶和2名子女之扣除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經常居住境外的我國國民死亡時,只能扣除境內發生的稅捐、債務、喪葬費,不得扣除配偶、親屬、幼年、殘障等身分扣除額。
為什麼答案是 D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屬於「身分別扣除額」,依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及第17條規定,經常居住境外之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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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經常居住境外的我國國民死亡時,只能扣除境內發生的稅捐、債務、喪葬費,不得扣除配偶、親屬、幼年、殘障等身分扣除額。
看到「經常居住境外」→ 身分類扣除額全部不能扣,只能扣「境內發生的錢」。
逐選項分析
A✕
喪葬費屬於在境內實際發生之費用,依遺贈稅法規定可列報扣除,境外居住者也適用。
B✕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未納之稅捐(如綜所稅)屬於境內發生之債務,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C✕
國內銀行抵押房貸為死亡前未償債務,有具體證明者可扣除,境外居住者亦適用。
D✓ 正確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屬於「身分別扣除額」,依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及第17條規定,經常居住境外之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均不得扣除。
境外居住國民 vs 境內居住國民 扣除額比較
| 扣除項目 | 境內居住 | 經常居住境外 |
|---|
| 配偶、親屬、幼年、身障、扶養扣除 | ✅ 可扣 | ❌ 不可扣 |
| 境內發生的喪葬費 | ✅ 可扣 | ✅ 可扣 |
| 死亡前未納稅捐(境內) | ✅ 可扣 | ✅ 可扣 |
| 死亡前未償債務(境內) | ✅ 可扣 | ✅ 可扣 |
| 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 ✅ 可扣 | 視情況 |
考生容易看到「配偶和2名子女共同繼承」就直覺以為可列報配偶及子女扣除額。陷阱在於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依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此類身分別扣除額不適用,只能扣境內實際發生的費用與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