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06 年第 18 題單選題
張大同未結婚無子嗣僅有一胞兄,死亡前與兄嫂及父母同居,其遺產稅由何人申報?
A兄
B父母正確答案
C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D兄及父母一起申報
B正確答案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順位:遺囑執行人 → 繼承人 → 遺產管理人。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優先於兄弟姊妹。
為什麼答案是 B
張大同無配偶無子女,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優先於兄弟姊妹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應由繼承人(父母)為納稅義務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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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順位:遺囑執行人 → 繼承人 → 遺產管理人。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優先於兄弟姊妹。
記住繼承順位: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父母還在,就輪不到兄。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兄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父母健在時不能繼承,自然也不是遺產稅申報義務人。同居事實不影響繼承順位。
B✓ 正確
張大同無配偶無子女,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優先於兄弟姊妹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應由繼承人(父母)為納稅義務人申報。
C✕
遺產管理人僅於無人承認繼承時選任(民法第1177條)。本題父母仍在且可繼承,不符合選任遺產管理人要件。
D✕ 陷阱
繼承有先後順位,不是「全部家人一起」。父母在前,兄在後,兩者不會同時成為繼承人,故不可一起申報。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順位(遺贈稅法§6)
| 順位 | 身分 | 適用情形 |
|---|
| 第一 | 遺囑執行人 | 有遺囑並指定時 |
| 第二 | 繼承人/受遺贈人 | 無遺囑執行人時(本題適用) |
| 第三 | 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 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拋棄時 |
題目描述「與兄嫂及父母同居」是混淆陷阱!同居事實不改變法定繼承順位。考生易誤以為「同住的兄」也是繼承人,但民法以血緣順位為準,父母健在就排除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