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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資訊處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正解為B類推適用。考選部公告答案將「從『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出『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得免除』」此一推論方式定性為類推適用,考生應依公告答案記憶。

為什麼答案是 B

考選部公告之正解。依公告答案的立場,實務上由民法第222條推出「非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屬類推適用。學理上類推適用通常指「法律未規定時,援用相似規定填補漏洞」,本題的推論是否屬類推適用學說上有爭議,但國家考試應以公告答案為準。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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