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資訊處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6 題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正確答案
B類推適用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A正確答案
從「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除」反推「輕過失等其他責任得免除」,這是典型的反面推論。
為什麼答案是 A
法條僅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預先免除,反過來推論「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如輕過失)的責任即可預先免除」,這正是由規定的正面推出其反面結論,屬反面推論(反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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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從「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除」反推「輕過失等其他責任得免除」,這是典型的反面推論。
法條規定A不可,反推「非A就可以」=反面推論(反對解釋)。看到「依此反推得出相反結論」就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條僅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預先免除,反過來推論「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如輕過失)的責任即可預先免除」,這正是由規定的正面推出其反面結論,屬反面推論(反對解釋)。
B✕ 陷阱
類推適用是把法律未規定的情況比附援引相似的條文處理,本題是直接從同一條文反推結論,並非填補漏洞,故非類推。
C✕ 陷阱
目的性限縮是因立法目的而將條文文義範圍縮小、排除某些本應涵蓋的情形;本題並未限縮222條文義,而是推出文義外的相反結果,故不符。
D✕
歷史解釋是探求立法者制定當時的原意與立法背景,本題並未援引立法史料,純由條文文義反推,故非歷史解釋。
常見解釋方法快速對照
| 方法 | 做法 | 本題適用? |
|---|
| 反面推論 | 由正面規定推出相反情形的相反結論 | ✅ 由『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輕過失得免除』 |
| 類推適用 | 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相似條文 | ❌ 本題非填補漏洞 |
| 目的性限縮 | 依立法目的縮小文義範圍 | ❌ 未縮限222條文義 |
| 歷史解釋 | 探求立法者原意、立法背景 | ❌ 未援引立法史 |
反面推論與類推適用最易混淆。關鍵差異:反面推論是針對「條文已正面規定」的情形,推出相反結論;類推適用則是「條文根本沒規定」,借用相似條文填補漏洞。本題222條已明文規定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除,由此直接反推其餘責任得免除,屬反面推論而非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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