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資訊處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合會以會首及會員間互約交付會款、標取合會金為內容;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故D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709條之6規定首期合會金由會首取得,「不必」經投標;第二期起才由出標最高者得標。敘述「首期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與法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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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會以會首及會員間互約交付會款、標取合會金為內容;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故D錯誤。
記關鍵:首期合會金「不必投標」直接歸會首,第二期起才開標。題目敘述「首期應經投標」即錯。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709條之1規定會首及會員均以自然人為限,故法人不得為會員,敘述正確。
B✕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避免角色衝突,敘述正確。
C✕ 陷阱
為防利益衝突,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敘述正確。
D✓ 正確
民法第709條之6規定首期合會金由會首取得,「不必」經投標;第二期起才由出標最高者得標。敘述「首期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與法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合會重點規定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會員資格 | 會首與會員均限自然人,法人不得參加 |
| 會首兼會員 | 禁止,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會員 |
| 親屬限制 | 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
| 首期合會金 | 由會首取得,不必投標 |
| 第二期以後 | 由標取金額最高者得標取得合會金 |
本題易被「合會以投標標取合會金」的印象誤導,以為每一期都要投標。實則首期合會金不必投標,直接由會首取得,僅第二期以後才由標取最高者得標。D選項把「首期」也說成要投標,正是顛倒首期與其後各期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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