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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資訊處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7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正解為 A。民法第709-2條第1項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僅不得為會員,亦不得為會首,因此 A 敘述「法人不得為會員」雖然結論部分正確,但敘述不完整且容易誤導,考選部認定為錯誤敘述。B、C、D 三項敘述均完全符合民法合會章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錯誤敘述,本題應選 A。民法第709-2條第1項明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亦即法人不僅不得為會員,連會首也不得擔任。本選項僅敘述「法人不得為會員」,未提及法人亦不得為會首,屬於不完整或片面的敘述,故被認定為錯誤。考選部以「敘述不完全=錯誤」的命題技巧,要求考生精準掌握條文全貌。

考點:主體資格考點:會首限制考點:行為能力考點:合會金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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