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資訊處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B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是「事前受賄、事後任職履行」型態,C、D描述其要件正確;B把範圍限縮在「違背職務」是錯的,這才是要選的答案。
為什麼答案是 B
條文僅規定「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並未限於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同樣可成立準受賄罪,故將範圍限縮為「違背職務」是錯誤見解,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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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是「事前受賄、事後任職履行」型態,C、D描述其要件正確;B把範圍限縮在「違背職務」是錯的,這才是要選的答案。
反向題!找「錯的那一個」。準受賄罪條文只寫「職務上之行為」,沒限定要違背職務,B硬加限縮即錯。
逐選項分析
A✕
條文明文「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仲裁人確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敘述正確。
B✓ 正確
條文僅規定「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並未限於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同樣可成立準受賄罪,故將範圍限縮為「違背職務」是錯誤見解,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C✕
條文要件為「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須事後成為公務員並履行約定職務行為才成立,敘述正確。
D✕
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行為具對價關係,此為受賄各罪共通之核心要件,敘述正確。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要件拆解
| 要件 | 內容 |
|---|
| 行為主體 | 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含將來之仲裁人) |
| 行為時點 | 尚未取得公務員/仲裁人身分時 |
| 行為態樣 |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 職務範圍 | 『職務上之行為』,不以違背職務為限 |
| 事後條件 | 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 |
| 核心連結 | 賄賂與將來職務行為須具對價關係 |
第123條條文只寫「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並未限定須『違背職務』。B選項偷偷把適用範圍限縮成違背職務行為,排除不違背職務的情形,與條文文義不符。準受賄罪重點在『事前約收、事後任職履行』,職務行為是否違背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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