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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資訊處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行為人於「尚未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時,對於將來職務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並於取得身分後履行,即以受賄論。本題A選項稱仲裁人為本罪主體,混淆了「收賄時點」的身分要件,故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正解(錯誤敘述)】刑法第123條明文:「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行為主體限於「尚未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並非「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若已是仲裁人,應論一般受賄罪(§121、§122)而非準受賄罪。A 將仲裁人逕列為本罪行為主體,混淆了收賄時點要件,故為錯誤敘述。

考點:主體時點考點:職務範圍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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