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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資訊處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職務行為範圍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是「事前受賄、事後任職履行」型態,C、D描述其要件正確;B把範圍限縮在「違背職務」是錯的,這才是要選的答案。

逐選項解析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行為主體✕ 錯誤
條文明文「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仲裁人確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敘述正確。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職務行為範圍✓ 正確
條文僅規定「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並未限於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同樣可成立準受賄罪,故將範圍限縮為「違背職務」是錯誤見解,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錯誤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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