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本題正解(錯誤敘述)】刑法第123條明文:「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行為主體限於「尚未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並非「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若已是仲裁人,應論一般受賄罪(§121、§122)而非準受賄罪。A 將仲裁人逕列為本罪行為主體,混淆了收賄時點要件,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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