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46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正確答案
B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
C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D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只限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選項多塞「第三人」就是考選部常見陷阱。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問「何者錯誤」,A 就是要選的錯誤敘述。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申請主體,依法限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能泛稱為「第三人」。第三人若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不能啟動程序重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只限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選項多塞「第三人」就是考選部常見陷阱。
看到程序重開,先背三件事:確定處分、法定事由、申請人限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題問「何者錯誤」,A 就是要選的錯誤敘述。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申請主體,依法限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能泛稱為「第三人」。第三人若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不能啟動程序重開。
B✕
此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是在通常救濟期間經過、行政處分已確定後,另給當事人例外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的特別救濟機制,考試常說是一般救濟外的補充管道。
C✕
此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具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如果其所依據的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符合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典型事由之一。重點是「持續效力」加上「事後有利變更」。
D✕ 陷阱
此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程序重開不是讓人補救自己重大疏失的萬靈丹;相對人若因重大過失,原本可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卻未主張,原則上不得再靠程序重開翻案。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速記表
| 考點 | 正確內容 | 考試關鍵字 | 本題對應 |
|---|
| 申請主體 |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 不是任意第三人 | A 錯 |
| 制度性質 | 一般救濟外之特別救濟 | 確定處分仍有例外重開 | B 對 |
| 法定事由 | 持續效力處分之事實事後有利變更等 | 有利變更、新事實新證據、再審類事由 | C 對 |
| 消極要件 | 不得因重大過失未主張 | 重大過失排除 | D 對 |
本題陷阱在 A 把「利害關係人」偷擴張成「第三人」。行政法很愛考主體範圍:第三人不一定是利害關係人,只有法律上利益受影響者才可能進入程序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