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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46 題單選題考點:申請主體考點:特別救濟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正確答案
B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
C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D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只限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選項多塞「第三人」就是考選部常見陷阱。

逐選項解析

A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申請主體✓ 正確
本題問「何者錯誤」,A 就是要選的錯誤敘述。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申請主體,依法限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能泛稱為「第三人」。第三人若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不能啟動程序重開。
B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特別救濟✕ 錯誤
此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是在通常救濟期間經過、行政處分已確定後,另給當事人例外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的特別救濟機制,考試常說是一般救濟外的補充管道。
C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錯誤
D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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