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效力消滅之情形?
A對物處分之標的物滅失
B附解除條件之處分,條件成就
C行政處分之轉換正確答案
D行政處分被撤銷或廢止
C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效力會因撤銷、廢止、解除條件成就或標的滅失而消滅;「轉換」是補救無效處分,不是效力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政處分之轉換,是將有瑕疵或無效原因的處分,在符合要件時,改作為另一個合法行政處分來看待。重點是維持或補救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處分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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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效力會因撤銷、廢止、解除條件成就或標的滅失而消滅;「轉換」是補救無效處分,不是效力消滅。
看到「效力消滅」先抓:撤銷、廢止、失效。看到「轉換」要想到:把有瑕疵處分改當另一處分,不是消滅。
逐選項分析
A✕
對物處分是針對特定物的法律效果,例如與某物狀態、使用、管制有關。若標的物已滅失,處分已無可作用的客體,通常屬於行政處分因其他事由而失效的情形。
B✕
附解除條件的行政處分,在條件尚未成就前有效;一旦解除條件成就,原本的行政處分效力即向後消滅。這是典型因附款內容實現而使效力消滅的情形。
C✓ 正確
行政處分之轉換,是將有瑕疵或無效原因的處分,在符合要件時,改作為另一個合法行政處分來看待。重點是維持或補救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處分效力消滅。
D✕
行政處分被撤銷或廢止,是行政程序法明文列舉的效力消滅原因。撤銷多處理違法處分,廢止多處理合法處分嗣後不宜存在,二者都會使效力不再繼續。
行政處分效力消滅 vs 轉換
| 類型 | 是否效力消滅 | 核心概念 | 本題選項 |
|---|
| 撤銷或廢止 | 是 | 由行政機關或救濟程序使處分不再維持 | D |
| 其他事由失效 | 是 | 例如標的滅失、期限屆滿、解除條件成就 | A、B |
| 行政處分轉換 | 否 | 將瑕疵處分改評價為另一合法處分 | C |
| 無效行政處分 | 非消滅 | 自始不生效力,不是先有效再消滅 | 延伸考點 |
本題最容易把「轉換」誤認為原處分消滅。考選部愛考這種字面陷阱:轉換不是把行政處分結束掉,而是讓有問題的處分在條件許可下,換成另一個可成立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