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8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期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須再次提出申請
B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下午為期間末日
C申請人因不諳法令,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得申請回復原狀
D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訂定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期間題抓四句:移送不重提、週六順延到次週一(整日)、不諳法令不得回復、人民申請機關應訂處理期間。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若未訂定,則適用法定補充處理期間(同條第2項),因此 D 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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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期間題抓四句:移送不重提、週六順延到次週一(整日)、不諳法令不得回復、人民申請機關應訂處理期間。
看到「再次提出」「星期一下午」「不諳法令」先刪,剩下 D:機關原則上應訂定並公告人民申請處理期間。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人民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即使一開始送到無管轄權機關,經移送有管轄權機關後,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機關申請,不須再次提出。選項把「視同合法提出」改成「須重提」,正好相反。
B✕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即整日,而非上午或下午)。選項加上「下午」屬無中生有之限縮,法條並未區分上下午。考選部常用「下午」「上午」「整日」之間的偷換來設陷阱。
C✕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回復原狀須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申請。不諳法令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不能以此主張回復原狀。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若未訂定,則適用法定補充處理期間(同條第2項),因此 D 為正確敘述。
行政程序法期間規定速記
| 考點 | 正確規則 | 常見錯誤改寫 | 本題選項 |
|---|
| 移送管轄 | 法定期間內申請,移送後視同已向有管轄權機關申請 | 說成須再次提出 | A |
| 週六末日 | 期間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整日)為期間末日 | 加上「上午」或「下午」之限制 | B |
| 回復原狀 | 限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事由 | 把不諳法令當理由 | C |
| 申請處理期間 | 機關原則上應按事項類別訂定並公告 | 誤以為機關可完全不訂 | D |
行政程序法期間規定最愛考「順延規則」和「回復原狀」兩大陷阱。順延關鍵在週六日屆期時,要延到次週一「整日」才到期,而非次週一上午或下午某時點——法條寫整日就是整日。回復原狀則考「不可歸責事由」的判斷,當事人不諳法令屬於自己能力範圍內的事,不構成不可歸責,所以不能申請回復原狀。另外要記得管轄移送後,法定期間不會重新起算,以及人民提出申請時,機關有義務訂定處理期間並告知。這四句口訣抓住,期間題基本不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