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47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C都市計畫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正確答案
D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C正確答案
都市計畫訴訟專屬管轄的是「高等行政法院」,不是地方行政法院,C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都市計畫訴訟屬專屬管轄,但專屬於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而非地方行政法院,此為錯誤敘述,也是題目要選的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都市計畫訴訟專屬管轄的是「高等行政法院」,不是地方行政法院,C錯誤。
看到都市計畫訴訟先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審判庭」專屬管轄,選項寫地方行政法院就是錯的。
逐選項分析
A✕
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屬選擇管轄,得由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敘述正確。
B✕
交通裁決事件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屬正確敘述。
C✓ 正確
都市計畫訴訟屬專屬管轄,但專屬於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而非地方行政法院,此為錯誤敘述,也是題目要選的答案。
D✕
再審之訴依規定專屬為原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敘述正確。
行政訴訟常見專屬管轄整理
| 訴訟類型 | 管轄法院 |
|---|
| 都市計畫訴訟 | 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
| 交通裁決事件 | 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 |
| 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 | 得由職務所在地行政法院管轄(選擇管轄) |
| 再審之訴 | 原判決之原行政法院 |
考生易忽略都市計畫訴訟屬於「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誤以為與交通裁決事件一樣由地方行政法院處理,混淆了兩種訴訟類型的層級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