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責任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B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得依情節輕重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正確答案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C正確答案
行政罰責任能力分年齡與心智:未滿14歲不罰;14至未滿18歲得減輕;完全不能辨識或控制者不罰。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屬責任能力完全欠缺,法律效果是「不予處罰」。選項寫成「得不罰或減輕」,把完全欠缺與顯著減低混在一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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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罰責任能力分年齡與心智:未滿14歲不罰;14至未滿18歲得減輕;完全不能辨識或控制者不罰。
看到「不能辨識」要立刻配「不予處罰」;看到「顯著減低」才是「得減輕處罰」。
逐選項分析
A✕
未滿14歲人欠缺行政罰法上的責任能力,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予處罰。這是年齡責任能力的絕對門檻,選項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B✕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並非完全不罰,而是因責任能力尚未成熟,法律規定「得減輕處罰」。注意是得減輕,不是應減輕,也不是不予處罰,選項正確。
C✓ 正確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屬責任能力完全欠缺,法律效果是「不予處罰」。選項寫成「得不罰或減輕」,把完全欠缺與顯著減低混在一起,錯誤。
D✕
若行為人仍有一定辨識或控制能力,只是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顯著減低」,法律效果是得減輕處罰。這正是行政罰法對責任能力減弱的處理,選項正確。
行政罰法責任能力速記
| 類型 | 判斷標準 | 法律效果 | 考試關鍵字 |
|---|
| 未滿14歲 | 年齡未達責任能力門檻 | 不予處罰 | 未滿14=不罰 |
| 14歲以上未滿18歲 | 少年責任能力較弱 | 得減輕處罰 | 14至18=得減輕 |
| 心智完全欠缺 | 不能辨識違法或欠缺依辨識而行為能力 | 不予處罰 | 不能/欠缺=不罰 |
| 心智顯著減低 | 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 得減輕處罰 | 顯著減低=得減輕 |
行政罰責任能力採雙軌制:年齡看14歲分水嶺,未滿直接不罰;心智狀態看辨識控制能力,完全喪失才不罰。最易混淆點在「顯著減低」跟「完全不能」的法效差異——前者僅能減輕處罰,後者才真正免責。判斷口訣:能力「歸零」免罰,能力「下降」減輕。14至18歲少年雖有責任能力但因身心發展未成熟,立法給裁量空間得減輕。考選部常設陷阱把完全不能辨識者寫成「得減輕」或把顯著減低者寫成「不罰」,抓準這組對比就能秒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