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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交通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為「選非」題,要選出錯誤敘述。正解為A,表示A的敘述有誤。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以「不違背職務之行為」為對象,行為主體限於「將來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且須於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實際履行始構成本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正解為A,代表A之敘述為錯誤而應選出。依刑法第123條之構成要件(行為時未具公務員/仲裁人身分、預以職務上即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就任後須履行),A選項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例如誤將適用對象或履行要件作錯誤描述),故為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考點:準受賄罪要件考點:行為客體範圍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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