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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交通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官方正解為 B 類推適用。一般法學方法論上,「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 → 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得預先免除」較常被歸類為反面推論;但官方解答將此種「由禁止之外的領域推得允許」視為類推或反面推論之一種,考生作答時應以官方正解 B 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正解。題幹「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係由民法第222條之禁止規定,延伸推得未明文部分之法律效果,官方將此種解釋方法歸類為類推適用。考生應記憶此官方分類。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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