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交通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正確答案
B機關爭議案件
C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A正確答案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依憲訴法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屬憲法法庭審理的特殊重大案件。
為什麼答案是 A
憲法訴訟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屬法定強制言詞辯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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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依憲訴法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屬憲法法庭審理的特殊重大案件。
記住「彈劾、政黨違憲解散」這類攸關重大政治責任的案件才強制言詞辯論,其餘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訴訟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屬法定強制言詞辯論類型。
B✕ 陷阱
機關爭議案件屬憲法法庭一般審理程序,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即為裁判,非強制言詞辯論類型。
C✕ 陷阱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多以書面審理為原則,非法定應本於言詞辯論之案件類型。
D✕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同屬一般憲法法庭審理程序,非強制言詞辯論之特殊類型。
憲法法庭審理是否強制言詞辯論
| 案件類型 | 是否應本於言詞辯論 |
|---|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是(法定強制) |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是(法定強制) |
| 機關爭議、法規範憲法審查等一般案件 | 原則不經言詞辯論,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行之 |
考生易誤以為所有憲法法庭案件都要言詞辯論,或誤以為都不用;事實上只有彈劾、政黨違憲解散等重大案件才是法定強制言詞辯論類型,其餘案件屬法官裁量是否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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