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1 年第 27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屬於法律上之移民概念?
A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來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
B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來臺探親之大陸地區人民
C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4項規定在我國投資一定金額且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之外國人正確答案
D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申請來臺旅遊之大陸地區人民
C正確答案
法律上的移民指取得永久居留或長期定居資格者,短期停留、工作、探親、旅遊皆非移民。
為什麼答案是 C
投資移民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符合法律上移民定義——跨國遷徙並長期定居於移入國,為典型移民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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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律上的移民指取得永久居留或長期定居資格者,短期停留、工作、探親、旅遊皆非移民。
看到「永久居留」「定居」直接選!短期停留(工作、探親、旅遊)都不算移民。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海洋漁撈工作的正確法源是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此類來臺工作者屬移工、非以永久居留定居為目的,並非本題所稱法律上的移民。
B✕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屬「短期停留」性質,停留期滿須離境,非定居或永久居留,不構成移民。
C✓ 正確
投資移民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符合法律上移民定義——跨國遷徙並長期定居於移入國,為典型移民態樣。
D✕
陸客來臺旅遊為短期觀光停留,停留天數有限且須返回,完全不具移民性質,是最容易排除的干擾選項。
移民 vs 非移民態樣對照
| 類型 | 居留性質 | 是否屬移民 | 舉例 |
|---|
| 永久居留 | 長期定居 | ✅是 | 投資移民、依親移民 |
| 定居(設戶籍) | 取得身分 | ✅是 | 外籍配偶歸化 |
| 短期工作 | 期滿須離境 | ❌否 | 海洋漁撈、外籍看護 |
| 短期停留 | 數月內 | ❌否 | 探親、旅遊、商務 |
考生容易把「外國人來臺工作」直覺當成移民,但移工(如漁工、看護)只是短期受僱,不具定居性質。法律上的移民核心在「永久居留/定居」,而非單純跨國移動。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