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1 年第 45 題單選題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其法律上之行為能力應如何認定?
A依其本國法,一律視為無行為能力
B就其在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正確答案
C依我國法律,一律視為有行為能力
D就其本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B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時,就其在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就其在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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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時,就其在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為了保護我國交易安全,外國人在「我國」的法律行為,只要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就視為有行為能力。
逐選項分析
A✕
並非一律視為無行為能力,為了保護我國交易安全,其在我國的法律行為可視為有行為能力。
B✓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就其在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C✕ 陷阱
並非「一律」視為有行為能力,例如親屬法、繼承法或在境外處分不動產之法律行為,不適用此規定。
D✕
是就其在「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而非其本國之法律行為。
外國人行為能力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 情境 | 法律效果 | 例外不適用情形 |
|---|
| 依本國法無/限制行為能力,但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 | 就其在「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 1. 親屬法之法律行為\n2. 繼承法之法律行為\n3. 在我國境外處分不動產 |
選項C的「一律」是常見陷阱。雖然在我國的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但法律明文排除了身分行為(親屬、繼承)及境外不動產處分,因此不能說「一律」。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