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1 年第 7 題單選題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因依親對象死亡致居留原因消失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如何處置?
A限令 10 日內出國
B准予繼續居留正確答案
C強制驅逐出國
D准予重新申請居留
B正確答案
外國人居留期間因「依親對象死亡」致居留原因消失時,基於人道考量,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因依親對象死亡致居留原因消失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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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人居留期間因「依親對象死亡」致居留原因消失時,基於人道考量,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
看到「依親對象死亡」,直接聯想人道考量例外條款,法條明定為「准予繼續居留」,秒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居留原因消失原則上應廢止居留許可並限令出國,但「依親對象死亡」屬於法定例外情形,不適用限令出國。
B✓ 正確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因依親對象死亡致居留原因消失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C✕
強制驅逐出國通常適用於有違法情事或逾期停留/居留等嚴重情形,依親對象死亡並無違法,不適用強制驅逐出國。
D✕ 陷阱
法條明文規定為「准予繼續居留」,意即原居留許可繼續有效,不須「重新申請居留」。
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得「准予繼續居留」之常見例外
| 例外情形 | 核心要件與說明 |
|---|
| 依親對象死亡 | 因依親對象死亡,基於人道考量得准予繼續居留 |
| 遭受家庭暴力 | 受配偶身心虐待經核發保護令,或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 |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 離婚後取得在臺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有撫育事實/探視權 |
| 勞資爭議 | 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考生容易直覺認為「依親對象死亡 = 居留原因消失 = 必須離境」,而忽略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針對弱勢外籍配偶或依親家屬所設的「人道考量例外條款」。此外,選項D的「重新申請」也是常見陷阱,法律用語是「繼續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