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1 年第 35 題單選題
內政部移民署得依就業服務法第62條規定,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並得視實際情形,會同下列何者為之?
A仲介公司人員
B轄內就業服務機構人員
C當地里、鄰長正確答案
D當地工會團體代表
C正確答案
移民署等機關查察外國人違法工作時,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實施檢查。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就業服務法第62條規定,實施檢查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為之,以協助確認場所與人員身分,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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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移民署等機關查察外國人違法工作時,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實施檢查。
關鍵字「會同檢查」,行政檢查為求公正與在地協助,法定會同人員為「當地里、鄰長」,秒選 C。
逐選項分析
A✕
仲介公司人員與查察結果有利害關係,不具備公正性,非法定會同人員。
B✕
就業服務機構人員非法定會同對象,且可能涉及利益迴避問題,法無明文。
C✓ 正確
依就業服務法第62條規定,實施檢查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為之,以協助確認場所與人員身分,為正確選項。
D✕ 陷阱
工會團體代表非法定會同人員,法條明文限定為當地里、鄰長,考生易與勞檢混淆。
就業服務法查察違法工作相關規定
| 查察機關 | 查察對象/場所 | 會同人員 | 相對人義務 |
|---|
| 主管機關、移民署、警察、海巡等 | 外國人工作場所或可疑違法工作場所 | 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 |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考生易將「會同人員」與一般勞檢或行政調查的「工會代表」或「專家學者」混淆。就服法第62條特別明定為「當地里、鄰長」,旨在藉由在地人士協助確認場所與人員身分,而非勞資爭議調解。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