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1 年第 13 題單選題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因國籍因素受到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依相關法令,侵害發生已逾多久期間者,不得提起申訴?
A正確答案
居住台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應於侵害發生起1年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請牢記此時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相關處理要點規定,申訴應於歧視行為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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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居住台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應於侵害發生起1年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請牢記此時效。
口訣:「歧視申訴抓1年」。本題考移民署處理要點的時效,看到歧視申訴直接選1年,秒殺此題。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相關處理要點規定,申訴應於歧視行為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為本題正解。
B✕
2年通常為國家賠償自知有損害起之請求時效或民法短期消滅時效,並非本題歧視申訴之法定期間。
C✕
3年易與部分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或刑事訴訟告訴乃論之6個月混淆,並非移民法歧視申訴的時效。
D✕
5年為公法上請求權一般時效或國賠自行為發生起之最長時效,不適用於本題的歧視申訴案件。
歧視申訴處理重點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 申訴時效 | 歧視行為發生之日起 1 年內 |
| 受理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 法源依據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及相關處理要點 |
考生極易將本題的「1年」申訴時效,與國家賠償的「2年或5年」或行政罰裁處時效混淆。請務必牢記移民法歧視申訴專屬的「1年」規定,避免時間錯置。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