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1 年第 21 題單選題
外國人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得申請在我國停留或居留所依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我國連續居住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且符合法定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正確答案
B被害人因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其申請專案許可停留,主管機關應一律許可
C被害人經認定後,不得撤銷其永久居留許可
D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消失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
A正確答案
人口販運被害人永久居留要件:連續5年居住、每年逾270日且符合法定要件者可申請。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被害人於我國連續居住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且符合法定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此為法定要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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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人口販運被害人永久居留要件:連續5年居住、每年逾270日且符合法定要件者可申請。
看到「一律許可」「不得撤銷」幾乎都是錯的,這題B、C馬上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被害人於我國連續居住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且符合法定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此為法定要件,正確。
B✕ 陷阱
專案許可停留係主管機關「得」許可,並非「應一律許可」,仍須個案審酌人身安全危險程度與相關要件,不是自動通過。
C✕ 陷阱
永久居留許可並非不可撤銷,若有法定事由(如虛偽陳述、犯罪等)仍得撤銷或廢止,「不得撤銷」的絕對用語即為陷阱。
D✕ 陷阱
人身安全危險消失並非撤銷永久居留的法定事由,該事由僅影響「專案停留」許可之存續,不影響已取得之永久居留權。
人口販運被害人在臺停留/居留類型
| 類型 | 對象 | 期間要件 | 主管裁量 |
|---|
| 專案許可停留 | 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被害人 | 視情況延長 | 得許可(非一律) |
| 臨時居留 | 偵審期間協助調查者 | 偵審期間 | 得許可 |
| 永久居留 | 合作協助偵審且符合要件者 | 連續居住5年、每年逾270日 | 符合要件得申請 |
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規分兩階段管理:專案停留(短期保護)跟永久居留(長期定居)。專案停留是主管機關「裁量許可」,不是符合條件就一定給;永久居留則須連續居住5年、每年逾270日才能申請。撤銷事由也分兩套:停留許可可因危險消失或自願返國撤銷,但永久居留的撤銷要件更嚴格,不會因為單純「危險消失」就廢止。考選部最愛設「應一律許可」「不得撤銷」這種絕對化陷阱,只要看到法規用「得」字就是裁量權,「應」才是義務,兩者差很大。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