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8 年第 9 題單選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基於人道等考量有六款事由,得准予繼續居留。下列何者不在准予繼續居留之列?
A因依親對象死亡
B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雙方協議離婚已經辦妥離婚登記正確答案
C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D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B正確答案
移民法第31條居留原因消失得繼續居留之事由,家暴離婚須符合法定要件,單純協議離婚不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法條第2款明定須「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單純「協議離婚」難以客觀認定為家暴離婚,且選項未具備「未再婚」要件,故不在准予繼續居留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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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移民法第31條居留原因消失得繼續居留之事由,家暴離婚須符合法定要件,單純協議離婚不適用。
抓關鍵字「家暴離婚」須有法院判決或保護令等證明,單純「協議離婚」且未提「未再婚」不符合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2款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1款「因依親對象死亡」之規定,得准予繼續居留。
B✓ 正確
法條第2款明定須「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單純「協議離婚」難以客觀認定為家暴離婚,且選項未具備「未再婚」要件,故不在准予繼續居留之列。
C✕
符合第3款「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如取得監護權)」,得准予繼續居留。
D✕
遭受家暴經法院判決離婚,符合第2款「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之要件,且有未成年子女,得准予繼續居留。
居留原因消失得繼續居留事由(移民法§31IV)
| 款次 | 事由內容 | 關鍵要件 |
|---|
| 第1款 | 因依親對象死亡 | 依親對象死亡 |
| 第2款 | 遭受家庭暴力離婚 | 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 |
| 第3款 | 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等事實 | 有撫育、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
選項B將「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替換為「遭受虐待但雙方協議離婚」。實務上家暴離婚需有法院判決或保護令等客觀證明,單純協議離婚無法適用本款;且選項漏列「且未再婚」之法定要件,屬典型的名詞與要件偷換陷阱。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