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8 年第 42 題單選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幾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C正確答案
大陸人民繼承臺灣人民遺產,須自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逾期視為拋棄。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兩岸條例第66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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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陸人民繼承臺灣人民遺產,須自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逾期視為拋棄。
口訣:「大陸繼承三年表示」— 3年書面向法院,不表示=拋棄。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年是民法上拋棄繼承的3個月、或其他短期時效的混淆,非本題期限。兩岸條例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C✓ 正確
依兩岸條例第66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
D✕ 陷阱
5年常與不動產、租稅或其他時效混淆,非本題答案。
兩岸條例第66條 繼承表示重點
| 項目 | 內容 | 方式 | 逾期效果 |
|---|
| 期間 | 繼承開始起3年內 | 書面 | 視為拋棄繼承權 |
| 受理機關 | 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 — | — |
| 繼承總額上限 | 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67) | — | 超過歸國庫/臺灣繼承人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