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8 年第 7 題單選題
收容限制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人權,理應設救濟管道。關於暫予收容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暫予收容者,提訴願救濟
B不服暫予收容者,向內政部移民署提收容異議正確答案
C不服暫予收容者,向法院提收容異議
D內政部移民署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撤銷或廢止暫予收容處分;認為異議無理由者,駁回異議
B正確答案
不服暫予收容處分者,應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若移民署認無理由,須於24小時內移交法院裁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對移民署之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服暫予收容處分者,應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若移民署認無理由,須於24小時內移交法院裁定。
看到「暫予收容救濟」,秒選「向移民署提收容異議」,無理由時由移民署移交法院,而非直接向法院提或提訴願。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不服暫予收容處分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提出「收容異議」,而非依一般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訴願。
B✓ 正確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對移民署之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C✕ 陷阱
收容異議應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而非直接向法院提出。法院是在移民署認異議無理由時,才介入裁定。
D✕ 陷阱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2項,移民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卷宗資料「移交法院裁定」,不可逕行駁回。
暫予收容之收容異議處理程序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提出主體 |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 |
| 提出對象 | 內政部移民署 |
| 異議有理由 | 移民署應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 |
| 異議無理由 | 移民署應於受理起24小時內,移交法院裁定 |
考生常因「限制人身自由應由法官保留」的觀念,誤以為救濟必須直接向法院提出。但在暫予收容程序中,設計了先向「移民署」提出異議的機制,給予行政機關自我省察的機會;若機關不認錯(無理由),才強制要求於24小時內移交法院裁定。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