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8 年第 6 題單選題
關於外國人受延長收容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內政部移民署認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收容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B最長不得逾40日
C必須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且內政部移民署認為有收容之必要
D延長收容期間無收容必要時,由內政部移民署聲請法院撤銷收容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問「錯誤」敘述。原始標準答案為D:延長收容無繼續收容必要時,移民署得不經法院裁定逕予廢止並釋放,無須聲請法院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正解)。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第5項,延長收容期間無繼續收容必要時,移民署得「不經法院裁定」逕予廢止或停止收容並釋放,並非須向法院聲請撤銷,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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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問「錯誤」敘述。原始標準答案為D:延長收容無繼續收容必要時,移民署得不經法院裁定逕予廢止並釋放,無須聲請法院撤銷。
看到「無收容必要」時,為保障人身自由,移民署可直接放人(廢止或停止收容),不用再聲請法院撤銷,故D敘述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非答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第1項,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必要,應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B✕ 陷阱
出題當時(舊法)敘述正確(非答案),延長收容期間最長40日。提醒:112年修法後已改為最長60日,故若以現行法檢視,本選項的「40日」已不正確,屬時效性陷阱(詳見answer_validity)。
C✕
敘述正確(非答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第3項,受收容人之護照遺失或失效未能換發等情形,法院得裁定再次延長收容。
D✓ 正確
敘述錯誤(為正解)。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第5項,延長收容期間無繼續收容必要時,移民署得「不經法院裁定」逕予廢止或停止收容並釋放,並非須向法院聲請撤銷,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暫予收容與延長收容天數比較 (現行法)
| 種類 | 決定機關 | 期間限制 | 備註 |
|---|
| 暫予收容 | 移民署 | 最長15日 | 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 延長收容 | 法院 (移民署聲請) | 最長60日 | 屆滿5日前聲請 |
| 再次延長收容 | 法院 (移民署聲請) | 每次最長60日 | 限護照遺失/失效等情形 |
| 合併計算 | - | 最長100日 | 延長收容 + 再次延長收容 |
考生常誤以為「法院裁定的收容,就必須由法院來撤銷」。實際上,為最大程度保障人身自由,當「無收容必要」時,法律特別授權移民署可「不經法院裁定」直接廢止收容處分並放人,以利迅速保障人權,故D敘述錯誤。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