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8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其住所地法
B依其慣居地法
C依法庭地法
D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多重國籍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本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D
涉民法第2條明文: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之。這是 2010 年修法重點,捨棄舊法「最後取得國籍」的機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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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多重國籍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本國法。
看到『多數國籍』直接選『關係最切』,這是涉民法 2012 修法後的統一標準。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住所地法適用於「無國籍人」或「國籍無法決定本國法」時的備位規則(涉民法第3條),不是多重國籍的判斷標準。考生常混淆這兩條。
B✕
慣居地法是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的次備位連結因素,與多重國籍判斷無關,屬於更後位的補充規則。
C✕
法庭地法(lex fori)是程序事項或反致時才適用,實體準據法不會因當事人有多國籍就直接套法庭地法,概念完全不同。
D✓ 正確
涉民法第2條明文: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之。這是 2010 年修法重點,捨棄舊法「最後取得國籍」的機械標準。
涉民法「本國法」決定順序
| 情形 | 適用法律 | 條文 | 備註 |
|---|
| 單一國籍 | 該國法 | 涉民法 §2 反面 | 原則 |
| 多重國籍 | 關係最切國籍法 | 涉民法 §2 | ★本題考點 |
| 無國籍/國籍不明 | 住所地法 | 涉民法 §3 | 第一備位 |
| 無住所/住所不明 | 居所地法 | 涉民法 §4 | 第二備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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