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08 年第 43 題單選題
直轄市與縣(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簽訂契約者,該契約之性質為何種契約?
A民事契約
B行政契約正確答案
C商事契約
D民事與行政之混合契約
B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間為跨域合作簽訂的行政契約,依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規定,屬公法性質的行政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簽訂行政契約,屬公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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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間為跨域合作簽訂的行政契約,依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規定,屬公法性質的行政契約。
看到「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簽訂契約」→ 行政契約,幾乎是送分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事契約規範私人間財產、身分關係,地方政府處理「自治事務」屬公權力行使,不會用民事契約。
B✓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簽訂行政契約,屬公法契約。
C✕
商事契約是商業交易(如買賣、票據、保險),與地方政府處理公共事務無關,明顯錯誤。
D✕ 陷阱
地方制度法明文定位為行政契約,並非混合契約;「混合契約」是干擾項,實務與法條都無此分類。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跨域合作方式
| 合作方式 | 法律性質 | 例子 |
|---|
| 訂定行政契約 | 公法契約 | 跨市捷運共構、共同垃圾處理 |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公法組織 | 北台區域發展推動委員會 |
| 訂定協議 | 行政協議 | 資源共享備忘錄 |
| 其他方式 | 視內容而定 | 委託辦理 |
D 選項「民事與行政混合契約」是典型干擾項。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明確定性為「行政契約」,並無「混合契約」的法定類型,考生若對法條不熟就容易被「看起來很全面」的混合選項誘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