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縣議員兼任其他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議員不得兼任立法委員
B縣議員不得兼任縣政府秘書長
C縣議員不得兼任縣立高級中學專任教師
D縣議員得兼任私立高級中學專任教師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地方制度法第53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私立高中專任教師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故亦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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