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08 年第 50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制度法所列舉之地方居民的權利?
A依法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之權利
B擔任地方公務員之權利正確答案
C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之權利
D對於地方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利
B正確答案
地制法第16條列舉居民五大權利,擔任公務員不在其中,屬公務人員考試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擔任公務員屬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須經國家考試且非以地方居民身分享有,地制法第16條並未列舉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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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制法第16條列舉居民五大權利,擔任公務員不在其中,屬公務人員考試權。
記口訣「選罷創複、受益、服務、其他法定」,沒有『擔任公務員』這項!
逐選項分析
A✕
地制法第16條第2款明文規定居民有依法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之權利,是參政權的核心。
B✓ 正確
擔任公務員屬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須經國家考試且非以地方居民身分享有,地制法第16條並未列舉此項權利。
C✕
地制法第16條第4款規定居民有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之權,屬受益權的展現,是典型居民權利。
D✕
地制法第16條第3款規定居民對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屬直接民權保障。
地方制度法第16條 居民權利一覽
| 款次 | 權利內容 | 性質 |
|---|
| 1 | 對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 受益權 |
| 2 | 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 | 參政權 |
| 3 | 對自治事項行使創制、複決 | 直接民權 |
| 4 | 地方政府資訊公開受益 | 受益權 |
| 5 | 接受地方政府醫療、就學、就業等輔導 | 受益權 |
陷阱在於「擔任公務員」聽起來像人民權利,但這是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須經國家考試取得,非基於地方居民身分就能享有。考生容易把所有政治權利都算進地制法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