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541 號解釋意旨及現行釋憲實務,就涉及總統職權之憲法爭議,總統府或其秘書長得否聲請司法院解釋?
A可以,總統府為總統行使職權之機關,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B不可以,總統府非最高行政機關,應層轉行政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C不可以,總統府秘書長為總統幕僚長,不得以自己名義聲請司法院解釋正確答案
D可以,總統府秘書長為機關首長,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答案與詳解
對。總統府秘書長為輔佐總統之幕僚長或總統府機關首長,不能以自己名義聲請憲法解釋或現行憲法法庭判決;若奉總統核示代函,聲請人仍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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