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0 年第 35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況,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訴願事件不用自行迴避審議?
A訴願人為已離婚之前配偶
B訴願人為堂兄弟
C訴願人為訂有婚約關係之未婚配偶
D訴願人為同校校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訴願委員迴避事由,行政程序法第32條列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未婚配偶非屬該條所列親屬,惟仍可能構成訴願法第55條之利害關係。校友不在此限。
為什麼答案是 D
同校校友不具配偶、親屬或法定利害關係,非屬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故不用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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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委員迴避事由,行政程序法第32條列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未婚配偶非屬該條所列親屬,惟仍可能構成訴願法第55條之利害關係。校友不在此限。
看到「迴避」找親屬關係!前配偶、堂兄弟(四親等血親)屬行政程序法第32條明定迴避事由;未婚配偶非該條所列,惟仍可能構成訴願法第55條利害關係;校友無親屬關係免迴避。
逐選項分析
A✕
前配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32條明定應自行迴避之對象,故須迴避。
B✕ 陷阱
堂兄弟屬於四親等旁系血親,在四親等內血親範圍內,故須迴避。
C✕
未婚配偶(訂有婚約)並非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之親屬關係,惟訴願委員與未婚配偶就事件有利害關係者,仍應依訴願法第55條自行迴避,故須迴避。
D✓ 正確
同校校友不具配偶、親屬或法定利害關係,非屬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故不用迴避。
公務員自行迴避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 身分關係 | 親等/條件 | 是否須迴避 |
|---|
| 配偶、前配偶 | 無條件 | 是 |
| 血親 | 四親等內 | 是 |
| 姻親 | 三親等內 | 是 |
| 校友、朋友 | 無親屬關係 | 否 |
考生易將「堂兄弟」誤認為超出四親等。計算方式:己身(0)-父親(1)-祖父母(2)-伯叔(3)-堂兄弟(4),剛好是四親等旁系血親,依法必須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