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0 年第 50 題單選題
有關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少年內為之?
B正確答案
授予利益合法處分之廢止期間: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逾期不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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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授予利益合法處分之廢止期間: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記口訣「廢止2年、撤銷2年」,行政程序法除斥期間多為2年。
逐選項分析
A✕
1 年非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除斥期間,屬常見誤答。
B✓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逾期不得廢止。
C✕ 陷阱
3 年為一般混淆選項,並非法定廢止期間。
D✕ 陷阱
5 年非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除斥期間;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撤銷權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同條第2項所定 5 年係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易與廢止混淆。
行政處分撤銷/廢止除斥期間對照
| 類型 | 處分性質 | 法條 | 期間 |
|---|
| 撤銷 | 違法授益處分 | 行政程序法§121 | 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 |
| 廢止 | 合法授益處分 | 行政程序法§124 | 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 |
| 信賴補償請求 | 受益人 | 行政程序法§126 | 知有損失起 2 年 |
行政程序法對「撤銷違法處分」與「廢止合法處分」設有不同除斥期間。撤銷違法處分須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重點在機關主觀認知時點;廢止授益處分則從「廢止原因發生時起」2年內為之,著重客觀事實發生時點。兩者都是2年但起算點完全不同,前者看機關何時發現問題,後者看事實何時出現。考試最愛混淆這兩個起算基準,或直接把年限寫錯成5年,實務上機關若逾期就喪失撤銷或廢止權限,這是保護人民信賴的時效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