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0 年第 47 題單選題
訴願人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若不服其決定者,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多久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正確答案
不服訴願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規定,不服訴願決定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服訴願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6 個月過長,非行政訴訟起訴期間,屬誤植選項。
C✕ 陷阱
3 個月是常見誘答,易與其他期間混淆,但行政訴訟法明定為 2 個月。
D✓ 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規定,不服訴願決定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救濟期間一次記
| 救濟程序 | 期間 | 起算點 | 法源 |
|---|
| 訴願 | 30 日 | 行政處分送達次日 | 訴願法第14條 |
| 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 2 個月 | 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 |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
| 再審之訴 | 30 日 | 判決確定時知悉再審事由 |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 |
訴願跟行政訴訟的起算期間是考選部必考組合拳:訴願決定書送達後想打官司,一律是「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不是30日也不是3個月。很多人會把訴願的「30日」慣性帶過來,或誤以為所有救濟都3個月。記住判斷準則:原處分不服找訴願用「日」(30日),訴願決定不服上法院用「月」(2個月),而且行政訴訟這個2個月是不變期間,沒有例外。兩個階段單位不同、長度不同,千萬別自動腦補成對稱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