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0 年第 31 題單選題
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前開規定不符憲法上之何種規範要求?
A正當行政程序正確答案
B預見可能性
C期待可能性
D誠實信用原則
A正確答案
釋字763號宣告土地法收回權時效起算規定,因未通知後續使用情形,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而違憲。
為什麼答案是 A
釋字763號明示,未規定通知或公告義務,使人民無從獲知資訊以行使收回權,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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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63號宣告土地法收回權時效起算規定,因未通知後續使用情形,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而違憲。
看到「未通知/未公告致無從獲知資訊」,直覺連結「正當行政程序」(釋字763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763號明示,未規定通知或公告義務,使人民無從獲知資訊以行使收回權,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B✕
預見可能性多用於法律明確性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要求法規內容應使人民得以預見,與本題資訊取得無關。
C✕
期待可能性多用於行政罰或刑法之責任條件,指不能期待行為人為合法行為即免責,與本題程序保障無關。
D✕ 陷阱
誠信原則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本題核心在於國家程序上的資訊提供義務,而非實體誠信。
釋字763號核心考點整理
| 審查標的 | 違憲理由 | 保障權利 | 結論 |
|---|
| 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 | 未規定通知/公告義務,致無從獲知資訊 | 財產權(收回權) | 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
考生易將「國家未通知」聯想到「誠實信用」或「信賴保護」,但本題核心是「國家未提供充分資訊導致人民無法行使權利」,屬於程序保障的範疇,故為正當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