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前開規定不符憲法上之何種規範要求?
A正當行政程序正確答案
B預見可能性
C期待可能性
D誠實信用原則
答案與詳解
釋字763號明示,未規定通知或公告義務,使人民無從獲知資訊以行使收回權,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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