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土木工程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並不適用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
A交通員警對於不服從其指揮交通者,予以毆傷
B員警離勤後偶遇情敵,持警用手槍予以殺害正確答案
C環保局人員於進行工廠污水設施稽核時,竊取該工廠內之物品
D法警於押解人犯時,對人犯佯稱可代為活動而減刑,進行詐騙
B正確答案
刑法§134準瀆職罪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單純下班用私人恩怨殺人不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員警已離勤,因私人情感糾紛殺害情敵,雖持警用槍但純屬私怨,未『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不適用§134,僅論一般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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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134準瀆職罪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單純下班用私人恩怨殺人不屬之。
看有無『利用職務』要素!純私人恩怨 → 不適用;與執勤、職務機會相關 → 適用。
逐選項分析
A✕
交通員警執行指揮勤務時毆傷民眾,正是『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傷害罪,典型準瀆職罪適用情形。
B✓ 正確
員警已離勤,因私人情感糾紛殺害情敵,雖持警用槍但純屬私怨,未『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不適用§134,僅論一般殺人罪。
C✕ 陷阱
環保人員執行稽核職務時,『利用職務機會』進入工廠竊盜,屬假借職務機會犯竊盜罪,適用§134加重其刑。
D✕
法警押解人犯為職務行為,利用此『職務方法』向人犯詐騙,屬假借職務上之方法犯詐欺,適用§134準瀆職罪。
刑法§134 準瀆職罪三要件
| 要件 | 意義 | 本題對應 |
|---|
| 假借權力 | 利用職務上支配力 | A 交通指揮權 |
| 假借機會 | 因職務獲得之機會 | C 稽核進入工廠 |
| 假借方法 | 利用職務方法手段 | D 押解中行騙 |
| 純私人行為 | 與職務無關 | B 下班後私怨 ✗ |
陷阱在『持警用手槍』——看似與職務有關,實則員警已離勤,動機為私人情敵糾紛,槍枝只是工具。關鍵不是『用了什麼』,而是『有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身分是公務員≠一切行為都算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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