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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土木工程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4單選題

關於請求減少金錢之給付,下列何者無須聲請法院為之?

A乘他人之急迫,使其為財產上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
B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C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減少買賣價金正確答案
D不動產之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因不動產價值下降,請求減少租金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物之瑕疵減價是買受人向出賣人直接主張的形成權,不必透過法院;其他三者須由法院介入調整。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359條,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屬形成權,買受人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即可,無須聲請法院。

考點:暴利行為考點:情事變更考點:瑕疵擔保減價考點:租金調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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