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土木工程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24 題單選題
關於請求減少金錢之給付,下列何者無須聲請法院為之?
A乘他人之急迫,使其為財產上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
B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C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減少買賣價金正確答案
D不動產之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因不動產價值下降,請求減少租金
C正確答案
物之瑕疵減價是買受人向出賣人直接主張的形成權,不必透過法院;其他三者須由法院介入調整。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359條,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屬形成權,買受人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即可,無須聲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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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物之瑕疵減價是買受人向出賣人直接主張的形成權,不必透過法院;其他三者須由法院介入調整。
看到『聲請法院』想到『顯失公平/情事變更』由法院酌減;瑕疵擔保減價是當事人直接行使。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法律行為顯失公平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須聲請法院。
B✕
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須透過法院為之。
C✓ 正確
民法第359條,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屬形成權,買受人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即可,無須聲請法院。
D✕ 陷阱
民法第442條,不動產租賃之租金因不動產價值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數額,須聲請法院介入。
減少給付是否須聲請法院
| 情形 | 法條 | 是否聲請法院 | 性質 |
|---|
| 暴利行為顯失公平 | 民法§74 | ✅ 須聲請 | 法院裁量 |
| 情事變更 | 民法§227-2 | ✅ 須聲請 | 法院裁量 |
| 物之瑕疵減價 | 民法§359 | ❌ 不須 | 形成權直接行使 |
| 不動產租金增減 | 民法§442 | ✅ 須聲請 | 法院裁量 |
考生容易以為『減少金錢給付』都要透過法院公正裁量,其實瑕疵擔保的減價請求是買受人的形成權,意思表示到達出賣人即生效,不須法院判決。這是民法買賣章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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