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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
106 年 · 第 35 題
國營聯招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106 年
第 35 題
單選題
下列何者,須以標的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而為民法上之「要物契約」?
A
買賣契約
B
使用借貸契約
正確答案
C
租賃契約
D
贈與契約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要物契約須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要件,使用借貸(民法第464條)為典型代表,其餘三者均為諾成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B
使用借貸依民法第464條,以貸與人交付其物為契約成立要件,屬要物契約,物未交付則契約不成立。
考點:諾成契約
考點:要物契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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