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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10649單選題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訴訟?

A四個月正確答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行政訴訟法§185第1項:兩造無故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四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明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四個月內未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訴訟。本選項與法條一致,為正解。

考點:合意停止後撤回期間考點:期間混淆陷阱考點:期間錯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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