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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10631單選題

孫先生向蔡太太租房子,租約十年,並已經過公證。後來蔡太太在第四年將房子賣給黃小姐,此時租賃契約之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無效
C對於黃小姐不生效力
D對於黃小姐仍繼續存在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租賃契約經公證或登記,賣一房屋後新屋主仍須遵守原租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425條,不動產租賃契約設定在先(且已公證或具對抗效力),房屋嗣後出賣,租賃契約對受讓人(新屋主黃小姐)仍繼續存在,此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考點:效力未定概念考點:契約無效概念考點:買賣不破租賃例外考點:買賣不破租賃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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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