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教育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甲合法取得施工許可後半年,於施工期間因地層結構發生變動而產生地基大範圍崩塌事故,主管機關可否廢止該施工許可?
A可,但是限於甲就該事故有主觀上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B不可,因原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而產生形式存續力
C可,但是須因若不廢止原處分對公共利益將造成危害正確答案
D不可,除非該工地附近居民向行政機關主動提出請求
C正確答案
合法授益處分不是不能動;事後事實變更且不廢止會危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廢止。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施工許可是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施工中地層結構發生變動,屬事後事實變更。若不廢止將危害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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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法授益處分不是不能動;事後事實變更且不廢止會危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廢止。
看到「合法取得許可+事後地層變動+公益危害」,直接抓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廢止合法授益處分」誤解成要人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本題事故原因是地層結構事後變動,重點不在甲有無可歸責,而在若繼續施工是否會危害公共利益。
B✕ 陷阱
形式存續力只表示原處分已不能用通常救濟任意爭執,並不代表行政機關永遠不能依法廢止。合法處分若符合廢止要件,仍可依職權處理。
C✓ 正確
正確。施工許可是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施工中地層結構發生變動,屬事後事實變更。若不廢止將危害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
D✕ 陷阱
錯在把行政機關的職權發動,誤寫成必須由附近居民請求。公益危害涉及公共安全時,主管機關本得依職權判斷是否廢止,不以人民申請為必要。
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秒判架構
| 判斷步驟 | 本題情境 | 法律效果 | 考試關鍵字 |
|---|
| 是否為合法處分 | 甲合法取得施工許可 | 不是撤銷,而是廢止 | 合法取得 |
| 是否授予利益 | 施工許可讓甲得施工 | 適用授益處分廢止規則 | 許可、核准 |
| 是否事後變更 | 施工期間地層結構變動 | 符合事實事後變更 | 事後、變動 |
| 是否公益危害 | 地基大範圍崩塌 | 不廢止會危害公益時得廢止 | 公共安全、公益 |
合法授益處分不是鐵板一塊,關鍵在「事後情況變了」加上「不動會危害公益」。很多人以為合法處分一旦做成就有存續保障不能碰,但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明定:原本合法的處分,若後來事實或法規改變、且繼續維持會嚴重危害公益,主管機關仍可廢止。這跟撤銷違法處分完全不同——撤銷是「當初就錯」,廢止是「現在繼續下去不對」。判斷核心是「公益優於信賴保護」,不是追究當事人有沒有責任。最常見錯誤是把事後監督當成秋後算帳,或誤以為所有授益都不可撤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