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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教育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2 題單選題考點:已給機會考點:急迫公益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A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B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D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行政罰裁處前原則上要給陳述意見,例外須法定列舉;多次違反只可能影響裁量,不是免陳述要件。

逐選項解析

A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已給機會✕ 錯誤
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表示程序保障已經給過,行政罰法第42條明定可不再重複給一次,所以屬於法定例外要件。
B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急迫公益✕ 錯誤
情況急迫且若給陳述意見機會會顯然違背公益,正是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的例外。考點在於急迫性加公益危害,不能只憑機關覺得麻煩。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錯誤
D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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